涉案物品管理中心安全管理规定
为保障涉案物品的安全、规范管理,做好涉案物品保管工作,特制订以下安全防范措施:
一、涉案物品管理中心是历城检察院专门存放刑事诉讼涉案物品的场所,由案管中心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对涉案物品实行分级管理,做到案管分离、来去明晰、妥善保管、物随案走、案结物清,依法及时处理,全面接受监督。
二、涉案物品管理中心保管范围:本院自侦部门在办案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及其孳息;其他办案单位按照管辖规定随案移送的和案件有关的物品及其孳息。
三、管理中心对存放的涉案物品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分别设立办公室、自侦涉案物品存放区、外单位移送物品存放区及贵重物品存放区,对物品按照贵重、大件、小件实行不同的储物柜、箱、架存放,实现物品分类、分案保管。
四、管理中心配备防火、防盗、防潮等安全防护措施及除湿、调温、密封、防霉变、防腐烂、储物格、箱、袋等设备设施、信息化管理办公设备、保管设备及牌照或录像设备,实行双人密码加指纹锁保管。
五、对涉案物品逐案设立涉案物品管理台账,依托统一业务系统和涉案物品管理系统对财物实行信息化管理。对涉案物品严格履行出入库登记制度,做到账物相符、去向明确。
六、对相关人员出入管理中心实行出入登记制度,进入涉案物品管理中心必须遵守安全制度,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随便进入室内;不得擅自带领与涉案物品保管无关的人员进入涉案物品管理中心。
七、涉案物品管理中心存放的涉案物品不得随意带出管理中心,如因需要借用、调用的,要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由管理员按照规定办理出入库手续方可带出,并按时归还。
八、涉案物品管理中心严禁吸烟,不得使用明火;不得带引火物(火柴、打火机等)进入涉案物品管理中心,如有违者造成事故的,责任自负。
九、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和清洁打扫,做好“四防”:防潮、防火、防虫、防盗;达到“四无”:无腐蚀霉烂、无损坏丢失、无虫咬虫蛀、无差错事故。
十、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私分、挪用、调换、损毁、贪污或者擅自处理涉案物品,违者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十一、涉案物品管理员离开管理中心时应做到关电、关窗、关门,一切正常后方可离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