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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物品出入库管理规定
时间:2018-11-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涉案物品出入库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涉案物品的管理,严格涉案物品的出入库,保护好涉案物品安全,特制订一下规定:

一、案管中心负责对办案部门和其他办案机关移送的涉案物品进行保管,案管中心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涉案物品的出入库办理工作。案管中心接受办案部门移交的涉案物品后,要及时办理入库,放至专门的涉案物品管理中心保管。

二、办案部门查封、扣押、冻结刑事诉讼涉案物品,应当及时录入统一业务系统,并在三日内将扣押的物品和相关权利证书、支付凭证及具有一定特征能证明案情的现金等,交案管中心入库保管,并办理移交手续。

三、案管中心对涉案物品办理入库手续时,要重点审查以下材料:

(一)立案决定书和查封、扣押、冻结法律文书复印件,并填写规范、完整,符合相关要求。

(二)查封、扣押清单复印件,清单与移送的物品相符。

(三)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有关扣押的规定要求密封的物品,是否按照规定密封,密封袋上是否注明嫌疑人姓名及案由、物品特征、编号、种类,并有办案人签名。不按规定进行密封的物品,案管中心不予接收。

四、涉案物品保管员对办案人员移交的涉案物品和有关法律文书,应当当场查验核对、登记入册。对手续不全的,应当要求办案人员补齐;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在移交物品清单上签字,移交清单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后,一份留存,一份交办案人员存入案卷。

五、案管中心接收外单位随案移送的涉案物品时,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文书当场查验核对,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接收并在移送清单上签字;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要求移送单位及时补送,并将有关情况载入涉案物品管理台账。办案部门同意受理案件后,涉案物品管理员应当及时将涉案物品录入统一业务系统并办理入库手续。

六、办案部门相关人员需要查看、临时调用和借用涉案物品的,应当持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的相关文书和报告,到案件管理部门办理出库手续。

七、归还涉案物品时,涉案物品保管员应当进行检查、核对。有损毁、短少、调换、灭失等情况的,应当如实记录,并报告办案部门负责人和案管中心部门负责人。办案人员未及时归还涉案物品的,涉案物品保管员应当报告办案部门负责人和案管中心部门负责人。办案部门负责人应当责令办案人员立即归还涉案物品。

八、办案部门需要移送、处理涉案物品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案件管理部门对于审批手续齐全的,应当办理查看、出库手续并认真登记。对于密封的涉案物品,在查看、出库、归还时需要拆封的,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

九、案管中心和监察部门负责对本院的涉案物品出入库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置物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本规定未涉及的事宜参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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