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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财物管理工作规定
时间:2018-11-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涉案财物管理工作规定

 

一、为规范办理案件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款物的工作,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款物工作实行侦查、公诉、案件管理和财务部门分工负责、相互制约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三、案件管理部门建立专门的涉案款物管理台账、对涉案款物进行造册登记。建立专门的涉案物品保管室,所有涉案物品都集中放置在保管室统一管理。

四、案件管理部门涉案款物管理员负责对涉案款物的审查、接收、在库管理、结案处理与监督。并对办案部门的查封、冻结、扣押款物行为的合法性、必要性,以及处理款物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五、案件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应当查明是否有应当随案移送的涉案款物,并对照侦查机关向涉案款物所有人或者持有人出具的《扣押清单》,检查是否已对所有扣押款物依法做出处理。

六、办案过程中决定查封、冻结、扣押涉案款物的,办案部门应当在做出决定的三个工作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案件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七、办案过程中决定查封、扣押涉案款物的,办案部门应当立即办理入库保管手续。涉案物品和作为证据使用的钱币移交案件管理部门入库保管,赃款移交财务部门保管,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扣押清单及财务部门出具的收据复印件移交案件管理部门登记。

八、办案部门查封、冻结、扣押涉案款物应当对涉案款物进行拍照或者录像。对侦查机关随案移送的涉案款物,案件管理部门应当进行拍照并将信息录入网上办案系统。

九、通过监督贺建议监督,对于作为证据使用的钱币,数量较少的,可由案件管理部门存放在专门的保险柜内,对数量较大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在接收后立即存入银行保险柜。

十、承办人在办结案件时,应在统一应用系统中对本案的涉案款物提出处理意见并填写相关的处理清单,报分管副检察长审批后将处理清单复印件移交案件管理部门备案。

十一、对查封、冻结、扣押的涉案款物,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办案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解除查封、冻结、扣押并予以归还。

十二、承办人在向案件管理部门移交办结案件时,未对涉案款物提出处理意见的,案件管理部门不接收案件材料,由此造成的办案超期由承办人负责。

十三、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查询、调取涉案款物的申请。案件管理部门不得向与案件办理或涉案款物无关的其他人提供涉案款物清单或实物。

十四、因办案需要将涉案物品暂时出库的,办案部门应该持临时借用审批表到案件管理部门登记出库。

十五、案件管理部门每季度对保管的涉案物品进行一次清理,每年与院财务部门对涉案款项的数据进行一次核对。对案件已结但涉案款物尚未处理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告知办案部门,督促办案部门尽快做出处理决定。

十六、案件管理部门每年要会同监察处对本院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款物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形成检查报告报检察长并反馈相关办案部门。

十七、案件管理部门应认真负责,严格执行上级院、本院关于涉案款物管理的各项要求,做好涉案款物登记、入库保管、处理出库等工作,不得擅自处理,不得私自挪用。

十八、本规定由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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