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阅案件制度
第一条 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其他辩护人经本院许可,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二条 辩护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经本院许可,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第三条 查阅案件应当向案件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由案件管理办公室安排阅卷时间。
第四条 阅卷人应当按照案件管理办公室安排的预约时间进行阅卷,如因个人原因无法在预约时间内完成阅卷的需重新预约;非因个人原因无法在预约时间内完成阅卷的由案件管理办公室再次择定办理日期并通知阅卷人。
第五条 查阅案卷材料应当提供表明自己身份和诉讼委托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本人的身份证、工作证、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与当事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阅卷人为律师的应当提供律师事务所信函、授权委托书及律师执业证原件。对于手续不全者,不予办理阅卷事宜。
第六条 查阅案卷材料应该在指定地点进行。案件卷宗材料不得带离阅卷区域,不得对案件卷宗进行折叠、涂改,对造成案件卷宗材料毁损、缺失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阅卷过程中不得大声喧哗,不允许吸烟,如需要饮水的须在阅卷区域以外的接待场所进行。阅卷人应保守在阅卷中知悉的案件信息,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第八条 案件查询的内容包括:案由、当事人基本情况、案情摘要、检察环节各阶段基本信息、承办人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文书等内容。对不符合资格的查询用户或超出查询范围的要求,接待人员应拒绝查询要求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查询案件情况的人员应当持有效证件到案件管理大厅进行现场查询。曾经进行过现场查询并通过身份的人员可以通过电话或网上进行查询。
第十条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人及其代理人因撰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需要摘抄犯罪嫌疑人基本信息的,应当到案件受理大厅现场办理。
阅卷预约电话:0771—4506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