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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须知
时间:2018-11-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件受理须知

 

一、案件受理范围

(一)南宁市检察机关管辖的下列案件,由各级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受理:

1.侦查监督案件

1)同级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或提请重新审查逮捕的案件;

2)同级侦查机关或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

3)不批准逮捕复议、复核案件。

2.公诉案件

1)审查起诉案件;

2)适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案件;

3)报请指定管辖案件;

4)不起诉复议、复核案件;

5)二审上诉、抗诉案件;

6)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案件;

7)法院决定再审(提审)案件;

8)发回一审、二审重审案件;

9)没收违法所得案件;

10)强制医疗案件。

3.民事行政检察案件

1)提请抗诉、提请其他监督的民事行政案件;

2)本院依职权发现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

4.刑事申诉提请抗诉案件

5.以检察院名义书面请示案件

6.报请核准追诉案件

(二)南宁市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统一受理以下文书、材料:

1.侦查机关送达的逮捕执行回执和人民法院送达的刑事、民事、行政等裁判类法律文书;

2.人民法院送达的阅卷通知书、出庭通知书;

3.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有关申请收集调取证据、变更强制措施、要求听取意见、羁押必要性审查等提交的书面材料和提供的证据材料。

(三)其他案件、材料的受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受理和移送的案件材料要求

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案件、检察机关对外移送案件、检察机关受理案件时,应确保案件材料齐备、规范,符合以下要求:

(一)审查逮捕案件

1.侦查机关移送的审查逮捕案件

1)案卷材料;

2)《提请批准逮捕书》一式五份及电子文本;

3)侦查过程中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的证据材料;

4)如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应随案移送《提讯证》;如犯罪嫌疑人在医院治疗,还应提供《在押病人住院移交证明书》;

5)已经制作同步录音录像的,应提供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6)案卷材料中使用计算机记录、编辑的讯问、询问笔录的电子文本;

7)未成年人案件应随案移送辩护人的委托手续或公安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定辩护人的函;

8)受理需要的其他材料。

2.检察机关审结后移送侦查机关的案件

1)案卷材料;

2)《批准(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3)如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应随案移送《提讯证》;如犯罪嫌疑人在医院治疗,还应提供《在押病人住院移交证明书》;

4)其他需要移送侦查机关的材料。

(二)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

1.侦查机关以案拟制的《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和按人填报的《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

2.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以案拟制的《报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

3.《逮捕决定书》及《逮捕证》的复印件;

4.《审查逮捕意见书》复印件(上一级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案件除外);

5.重新计算侦查期限的文书和材料(限于重新计算过侦查期限的案件)。

(三)不批准逮捕复议、复核案件

1.不捕复议案件:同级侦查机关《要求复议意见书》一式三份、《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复印件一份、案卷材料。

2.不捕复议案件:下一级侦查机关《提请复核意见书》一式三份、《复议决定书》复印件一份、案卷材料。

(四)审查起诉案件

1.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

1)案卷材料,应包括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2)《起诉意见书》一式五份及电子文本;

3)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应随案到场,并提供嫌疑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以提供保证人形式申请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应随案到场,并提供保证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应随案移送《换押证》、《提讯证》;如犯罪嫌疑人在医院治疗,还应提供《在押病人住院移交证明书》;

4)已经制作同步录音录像的,应提供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5)案卷材料中使用计算机记录、编辑的讯问、询问笔录的电子文本;

6)随案移送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与物品清单相符。经济类犯罪案件扣缴、冻结、查封的款物,应当单独制作清单移送,列明采取措施的时间、地点、方式、数量、物品形态等,并按照要求包装、密封。

如不能移送实物应当有情况说明;特殊原因检察机关不予接收的,由受理案件的检察院出具不予接收说明。

7)受理需要的其他材料。

2.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案件

1)补充侦查的证据材料;

2)《补充侦查报告书》一份;

3)《换押证》、《提讯证》;

4)补充侦查材料中使用计算机记录、编辑的讯问、询问笔录的电子文本;

5)其他材料。

3.检察机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案件

1)《补充侦查决定书》;

2)《补充侦查提纲》;

3)需要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材料;

4)《换押证》、《提讯证》。

4.检察机关向法院移送起诉案件

1)案卷材料;

2)起诉书正本一份,副本十二份,每增加一个被告人增加副本五份;

3)如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的,应随案到场。如被告人被羁押,应随案移送《换押证》、《提讯证》;如被告人在医院治疗,还应提供《在押病人住院移交证明书》。

(五)适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案件

1.案件材料的要求除参照本通知“审查起诉案件”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应随案到场,并提供嫌疑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无身份证的未成年人应提供证明其身份的相关证件或材料,如公安机关单独开具的证明原件,社区、街道办开具证明原件。以提供保证人形式申请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应随案到场,并提供保证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为保证人的,还应提供证明监护关系的证明原件,如公安机关单独开具的证明原件,社区、街道办开具证明原件。

2.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中,应坚持“分案处理为原则、不分案处理为例外”工作方针,在不影响正常诉讼的前提下,原则上应当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分案处理。

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时或直接移送起诉时未满十八周岁的犯罪嫌疑人涉罪案件,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分案处理:

1)有充分证据指控和证明犯罪的;

2)分案后不会影响对案件事实全面查清的;

3)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为从犯、胁从犯的;

4)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案件符合适用简易程序条件的。

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分案处理:

1)未成年人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组织者或者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2)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分案处理可能妨碍对案件事实审理的;

3)涉外案件;

4)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分案起诉妨碍附带民事诉讼审理的;

5)同案人系亲属关系,合并起诉对于帮教有帮助的;

6)具有其他不宜分案处理情形的。

对于分案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终结后应按照“分卷装订、整卷移送“的原则进行分别装订,形成各自的移送起诉案卷及起诉意见书移交人民检察院。

对符合分案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没有分案的,检察机关可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自收到案卷三日内将案件分案后重新移送。

3.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

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或移送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将犯罪嫌疑人办案期间表现等材料和经公安机关审查的社会调查报告或无法进行社会调查的书面说明等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社会调查报告一般应当包括一下内容:

1、调查人员:调查人员的姓名及职务。

2、调查过程:调查工作采取的方式、调查路线、访问对象等。

3、调查对象个人基本情况:调查对象的个人基本情况以及简历。

4、家庭情况:调查对象家庭结构是否健全,家庭关系是否融洽,家庭教育情况,以及家庭经济状况(住房条件、经济债务、家庭负担等)、调查对象对家人的态度等。

5、社区情况:调查对象居住的社区环境、调查对象与邻里的关系、交往、表现情况等。

6、身心健康情况及性格特点:调查对象的生理健康状况、是否有病史,特别是否有精神病史,家人是否有精神病史,是否有影响健康的其他突出问题、其性格和心理特征等。

7、受教育情况:调查对象就学时间、学习成绩、在校表现、道德品质及师生关系、辍学原因、有无不良行为等;

8、职业情况:调查对象的就业时间、就业经历、就业表现;

9、社会交往及兴趣爱好情况:交友对象、经常出入的活动场所、兴趣爱好、有无不良嗜好等;

10、悔罪表现:调查对象对犯罪行为的认识、悔过态度;附加刑及附带民事赔偿履行情况和履行能力等;

11、犯罪成因: 分析主观恶性的大小和导致犯罪的具体原因。

(六)不起诉复议、复核案件

1.不起诉复议案件:同级侦查机关《复议意见书》一式三份、《不起诉决定书》复印件一份、案件材料。

2.不起诉复核案件:下一级侦查机关《复议意见书》一式三份、《不起诉决定书》复印件一份、案件材料。

(七)没收违法所得案件

1.侦查机关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

1)《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一式五份及电子文本;

2)案卷材料。

2.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案件

1)《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一式五份;

2)案卷材料。

(八)强制医疗案件

1.侦查机关申请强制医疗案件

1)《强制医疗意见书》一式五份及电子文本;

2)案卷材料。

2.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案件

1)《强制医疗申请书》一式五份;

2)案卷材料。

(九)刑事申诉提请抗诉案件

1.《提请抗诉报告书》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2.申诉状、原审裁判文书、案件审查报告、检委讨论决定各一式一份;

3.案卷材料(含检察内卷、申诉卷)。

(十)提请抗诉、提请其他监督的民事行政案件

1.案卷材料;

2.提请抗诉报告书或审查报告一式三份。

(十一)以检察院名义书面请示案件

1.公诉业务请示案件,参照《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公诉案件请示、汇报及备案审查管理规定》(南检诉发字[2015]34号)的具体要求执行。

2.非公诉业务请示案件

1)应当在办案期限届满十日之前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办案期限不足十日的,应该在期限届满三日前报送。

2)院名义的请示件一式三份;

3)案件审查报告一式三份;

4)检委会讨论记录。

(十二)报请核准追诉案件

《审查意见书》、《报请核准追诉报告书》各一式三份。

(十三)其他案件,移送材料范围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十四)报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审查起诉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后形成的卷宗材料、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申请强制医疗案件、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的案件、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案件等应随案移送电子卷宗。电子卷宗使用PDF格式并制作目录,应当与纸制卷宗的内容、形式、顺序等保持一致,并以光盘为载体移送。

三、移送案件的装订要求

移送的案件,案卷应整洁规范,卷宗装订符合下列条件:

(一)案卷装订成册,完整填写案卷封面相关信息,按照统一标准编写目录顺序。每卷单独编写目录,目录与具体材料页码相对应,页码按照顺序编排,无漏码、重码、跳码。纸制卷宗原则按每本案卷张数不超过200页。案卷使用线装,卷内无订书针等杂物,禁止使用胶水装订。

(二)随案移送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装订成卷,且其中一份载明侦查机关承办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三)随案移送的法律文书与其载明的事项一致,且犯罪嫌疑人信息情况记载完整。报送的法律文书格式、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书写准确、规范,印章清晰整洁,无修改痕迹。

(四)相关证据材料(包括光盘)装订成册(袋),并与法律文书附录所列案卷册(盘)数一致,卷内目录表及页码标识齐备。光盘应装袋,并标明光盘内容。

四、受理案件、文书材料的处理

(一)检察机关在受理审查时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在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同时,应建议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

(二)案件受理单位发现案件、文书材料不符合本通知规定,可要求移送案件的单位及时补送相关材料后方予以受理。对于案卷装订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移送案件的单位重新装订后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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