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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申诉须知
时间:2018-11-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民事申诉受理范围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二、民事案件不受理范围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一条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1、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2、人民法院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3、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4、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5、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6、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7、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三、行政申诉受理范围

  (一)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二)认为再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三)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行政案件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对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应当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当事人以下列理由申请监督,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再审判决、裁定的;

  (二)再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再审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有违法行为及执行活动有违法行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违法情形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上述规定中的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四、行政申诉不予受理范围

  (一)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二)人民法院正在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查的;

  (四)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五)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六)申请监督超过六个月期限的;

  (七)当事人提出有关执行的异议、申请复议、申诉或者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间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八)其他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五、申请民事(行政)监督的案件需提供的必要材料

  1、申请书(例如:抗诉申请书、监督申请书、复查申请书)

  2、身份证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法人需要提供营业执照)

  3、所有相关的法律文书(一审、二审、再审)

  4、有委托人的,需提供委托证明

  5、证据材料

  6、地址确认书(见附件)



附件:


民事行政申诉案件送达地址确认书

申诉人

 

裁判文号

 

告知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诉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供准确、及时的联系方式。因提供错误或无效的联系信息而引发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申诉人的送达地址

申诉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

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或移动电话:

其他联系人或方式:

对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

对方当事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

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或移动电话:

其他联系人或方式: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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